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机动车维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