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85In force机动车维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交通、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报废机动车回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