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因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