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超过规定时速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每多超五公里,加处二百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二千元。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