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