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