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