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