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条已修改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性档案,填埋过的场地应当建立识别标志,并将填埋情况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