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申报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