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