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向苕溪水域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凡污染物质超过确定的允许排放总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决定限期治理。对污染严重、不能按时完成治理工作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差令停产治理;对污染严重难以治理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关闭。
对责令限期治理的,在限期治理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排污控制证规定的要求排污;对责令停产治理的,在治理期间不得排污;对责令关闭的,应停止生产,吊销排污控制证。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