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可直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须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