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一)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