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生产和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