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八条已废止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拆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按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