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七条已废止苕溪水域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尾矿和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船只、车辆和容器;(三)在河流两岸堆放、存贮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五)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工业污水灌溉农田;(六)排放未经消毒处理或经消毒处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