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已废止禁止在苕溪水域保护区内新建或扩建化工、制药、造纸、印染、染料、电镀、制革、冶炼、酿造等有严重水污染的项目。已有的严重危害生活饮用水水源或居民生活的上述企业,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或杭州市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