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苕溪水域保护区内已建有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擅自关停、闲置或拆除。确需关停、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提前三十日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