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伪造、编造评价结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