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