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