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出物业服务时未移交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相关财物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