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