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