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