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区、县有关部门应当为永久性测量标志指定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与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签订测量标志保管书,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报告保管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