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四章 测量标志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测绘单位依法使用测量标志用地和在建筑物上建造测量标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