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区、县有关部门应当为永久性测量标志指定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

建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与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签订测量标志保管书,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保管单位或者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报告保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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