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测绘单位为进行测量而埋设或者建造的金属觇标、木质觇标和标石等标志。测量标志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