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实施业务训练计划,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并严格执行执勤制度。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按照公安消防队有关规定执行。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接受培训,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等级证书。志愿消防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训练,提高扑救火灾的技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