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单位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消防业务经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