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单位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消防业务经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