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