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并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