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人员、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并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未经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撤销专职消防队。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