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火力发电厂、民用机场、港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装卸专业码头、大型修造船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火灾危险性较大,且与最近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相距超过五公里的其他大型企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