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消防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