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