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向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可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单位不得因个别用户欠缴水费而停止对住在同一村社或者住宅楼的其他用户的供水。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