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外施工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或者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并采取保护措施,保证其安全运行。

因其他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或者因其他建设项目影响水利工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报请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负责修建相应的替代工程或者进行赔偿。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