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国有林场和有成片林的基层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林木管护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国有林场与林区村(居)民委员会、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等开展护林联防工作,划分责任区,签定责任书,定期检查,兑现奖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军(警)部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寺院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和个人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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