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开发利用新增土地时,未同时配套建设防洪排涝设施,或防洪排涝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不按防洪排涝设施建设方案施工的,责令立即改正,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