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修建水工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