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等防洪设施。在防洪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挖砂采石、取土、修坟;

(二)倾倒垃圾、渣土;

(三)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