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河道防洪岸线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等防洪设施。在防洪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爆破、打井、挖砂采石、取土、修坟;(二)倾倒垃圾、渣土;(三)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