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工商、卫生、城管执法、水利、公安及市政设施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