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