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市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单位(以下称排污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大气污染物的;(二)向环境排放国家规定种类水污染物的。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非集中向环境排放的,以及机动车、火车、飞机、船舶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