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定期检查或现场检查时,发现排污者未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产生污染物的生产设备、物品,或者查封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