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检查及自动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排污者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排污者的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