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现场检查及自动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污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排污者应当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排污者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