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八条已修改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法提出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