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